2008年8月3日 星期日

等要訴諸法律時,已經太晚了。

剛剛逛一個兩性話題部落格時有人說的一句話,
激起我想要發表意見的慾望。

這堆讓我覺得搞不清楚狀況的筆戰是出自網友對於女王─你浪費了我的青春?的討論。
其中有個人認為不要再散播這種言論搞得女人到最後連贍養費都拿不到,
如果懂得把握,
就算40歲離婚都還有點回收。

且不管到了40歲為什麼要離婚,
我想那位發言者應該沒看過什麼叫做領贍養費吧,
依據台灣的法律,
判定離婚之後每個月如果丈夫要給妻子兩萬元的贍養費,
丈夫每個月都"應該"要付妻子兩萬元,
但如果他沒付錢,
必須累積到一定的月數前妻才能寄存正信函,
寄完存正信函才能提出告訴,
法官只能告訴前夫你應該要付錢,
前夫當然是回答:好。
(這不是屁話嗎?要我在法官前面也是這樣回答。)
可想而知,
下個月開始還是....不付錢。
等到上法院次數到達一定,
法院才可以判決強制拍賣前夫財產付贍養費。

如果知道出庭程序的人都了解,
出庭不是說說露個臉就好,
你要跟公司請假,
去法院等半天,
法院看起來不是一個很愉快的地方,
讓人很不想待在裡面,
這種事情要持續至少一年以上,
次數不詳,
才能強制拍賣前夫財產獲得贍養費,
這樣之後他就會乖乖繼續付錢嗎?
反正一年才一次,
我沒付錢法院也不能拿我怎樣,
更甚者還會在到達你可以寄存正信函之前一次把錢給你,
或是先付一兩個月,
讓你寄不成存正信函,
如果一段婚姻的價值要靠法院來判定,
是不是太可悲了?

長期以來台灣網路有一種變態的趨勢,
喜歡斷章取義,
甚至於沒有為什麼就是要鬧你的版,
有時候發文者根本就沒搞懂文章的本意(人家文章已經講的很清楚),
而且鬧的人就是那幾個,
搞得我現在看到新聞上說網友如何如何,
都覺得這記者真的應該要努力一下,
或許是多少事實(文章)說多少話,
但不要忽略了台灣人的民族性,
其實還是停留在沉默多數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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